普洱德立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妮斯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02MA6NBDHR3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茶苑路36号金九小区三楼302-30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景处罚〔2026〕413号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5日办理了开工告知书并开始安装,于2024年6月完成该台电梯的安装工作,并在2025年10月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未取得监督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将该台电梯交付给西双版纳布理拉民宿有限公司使用。截至2026年5月29日,当事人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未取得监督检验报告。因当事人签订该台电梯的安装合同价格为14000元,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电梯安装调试费用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该台电梯安装调试项目实际成本总费用为13300元,当事人该项目实际利润为700元,故违法所得为700元。
在调查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鉴于当事人涉案的特种设备(电梯)只有1台,且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以及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需要没收当事人涉案的特种设备,但当事人于2026年7月21日取得了该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检验合格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516条的规定,综合裁量考虑,予以从轻处罚,并不再对涉案特种设备(电梯)进行没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罚款30000元。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516条的规定,综合裁量考虑,予以从轻处罚,并不再对涉案特种设备(电梯)进行没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