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子炫摩托车销售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艳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CGA1N15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网市镇监汉路37-2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140号
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一辆“台铃”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分别为:A157413A0K21102763731AT00,合格证编号分别为:UN4962603771562)加装有行李尾箱,但该辆车的出厂整车示意图并无行李尾箱,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询问通知书》(监市监询通【2026】12-23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的规定,2026年5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予以立案调查,并指定陈才、易勇为办案人员。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3日至2026年7月17日调查终止。当事人于2026年3月5日在监利市容城镇台铃电动车总代理处购进该辆“台铃”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分别为:A157413A0K21102763731AT00,合格证编号分别为:UN4962603771562)进行销售,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给该辆电动两轮摩托车加装了行李箱,但其出厂原图上却无行李箱。当事人在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经认证机构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对强制性认证产品进行非法加装,并将其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非法加装强制性认证产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非法加装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之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积极将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封存,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