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红安县周冬华农资服务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冬华注册资本:6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2MA48MPXMX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红安县七里坪镇胜利西街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113号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奋农”牌复合肥料于2026年2月15日从红安县城的经销商方福梅处购进的,由方福梅安排车辆送到当事人店内,该批次“奋农”牌复合肥料共购进19袋,25kg/袋,购进价格是52元/袋,销售价格60元/袋,截至检验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19袋复合肥料已销售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经计算,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经检验总养分(N+P2O5+K2O).钾(k2O)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及产品明示要求的“奋农”牌复合肥料19袋,按进货价格52/袋计算,货值金额为988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当事人认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认定违法所得为152元(进销价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追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12”,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裁量阶次,一般。具体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 办案人员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2元; ?2. 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976元; ?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128元。
2128.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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