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健华矿泉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健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922594354630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嵊泗县五龙乡小田岙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6﹞10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桶装饮用天然水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桶装饮用天然水的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桶装饮用天然水,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不符合标准的桶装饮用天然水110桶,没收违法所得147元,并处罚款1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桶装饮用天然水,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不符合标准的桶装饮用天然水110桶,没收违法所得147元,并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