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门市岳口鄂商平价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华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DWHKK8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岳口镇跃进路5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9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局核准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在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跃进路52号从事预包装食品、文具用品、日用百货等销售经营活动。 2024年9月29日,当事人从“汇美化妆品”经销商处以46元/瓶的价格,购进“琴叶生姜”防脱发强根保养洗发水6瓶,购货金额276元。该化妆品外包装标注注册证编号:国妆特字G20170993。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919。执行标准:GB/T29679。生产日期:2024年9月20日,保质期:三年。净含量:450ml。注册人/生产企业:广东珍宝健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以49.9 元/瓶的价格销售5瓶,其中2026年1月1日前销售2瓶,销售金额99.8元;2026年1月1日后销售3瓶,销售金额149.7元,库存1瓶待售。 2021年12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150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要求,取得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根据《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统一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公告》还规定“过渡期内,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到期后,仍然可以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相关产品的行政许可批件注销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按照《条例》《办法》等法规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取得注册证或完成备案后不再按照过渡期要求管理”。 经消费者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琴叶生姜”防脱发强根保养洗发水属于《公告》规定在过渡期满后禁止销售的特殊化妆品。且该特殊化妆品的注册人未按《公告》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批件注销后,申请该特殊化妆品的注册。当事人在2026年1月1日后销售上述过渡期满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199.6元,违法所得11.7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特殊化妆品“琴叶生姜防脱发强根保养洗发水”(注册证编号:国妆特字G20170993,生产日期:2024年9月20日,净含量:450ml)1瓶;2.没收违法所得11.7元;3.罚款3000元。罚没款项合计3011.7元。
3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2
天市监处罚〔2025〕45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在天门市岳口镇跃进路52号经营至今。当事人于2025年3月23日从孝感首衡城方杰山药商行(首衡城k2区08栋105-106档口)以3.5元/斤的价格购进淮山药30斤,购货金额105元;于2025年3月29日从孝感首衡城天琪农产品商行(华中国际产业新城k1-02-108档口)以5.25元/斤的价格购进生姜200斤,购货金额1050元;于2025年3月29日从孝感首衡城华盛源农副产品商行(首衡城M11区112号)以0.4元/斤的价格购进黄豆芽122斤,购货金额48元。 2025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三种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分别为:淮山药(检验报告No:J2025306854),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姜(检验报告No:J2025306858),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豆芽(检验报告No:J2025306857),经抽样检验,4=氯本氧乙酸钠(以4=氯本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2025年4月6日止,当事人以4.99元/斤价格将该批次淮山药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49.7元;至2025年4月6日止,当事人以5.49元/斤价格将该批次生姜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098元;至2025年4月6日止,当事人以1.29元/斤价格将该批次黄豆芽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57.3元,上述三种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405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和上述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后期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在调查取证时,该超市店长陈龙现场联系供货方补充提供的供货方资质和上述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不能确定与抽样检验的食品为同一批次食品。当事人提供的生姜进货票据是随货同行来的;票据中标明的1项绿豆芽4件,其中包含两件黄豆芽;黄豆芽的进货票据是陈龙现场在手机上直接打印的;淮山药的进货票据现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经营的淮山药和生姜抽样分别检出了超限量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47.7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抽样检出了不得检出的项目(4=氯本氧乙酸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7.3元;2.罚款5000 元。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改正上述三种违法行为; 2.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1405元; 4、罚款10000元,共计11405元。
1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