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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圣大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庆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MACE10W86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中山路街道滨河社区建国西路和谐国际广场G座12楼1210室(125区2丘44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市监处罚(2026)132号
经查,2025年11月10日,当事人与新疆圣大一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其于2025年11月10日至2026年1月10日期间,按照技术含量和执行标准:矿物源黄腐酸钾HG/T5334-2018生产加工矿源黄腐酸钾和海藻·矿源黄腐酸钾,品牌名称为:“圣大黑沃宝”,当事人提供了3500条委托生产的产品外包装袋,包装袋背面标注有:“新疆圣大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吾淖毛湖工业园区顺应路南二路4-3号 生产商:新疆圣大一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吾淖毛湖工业园区顺应路南二路2号。”的内容。新疆圣大一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当事人的标准和要求,生产了2420袋海藻·矿源黄腐酸钾、980袋矿源黄腐酸钾,每袋净含量均为10KG,合计34000KG。2026年1月6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给了巴州精纳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价合计181400元。2026年1月15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两种产品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均为:该批产品按HG/T5334-2018和GB18382-2021标准优等品检验,包装标识不符合GB18382-2021标准。2026年4月1日,当事人给巴州精纳农资有限公司进行退款,并将上述产品全部退回至新疆圣大一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伊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查封。截至案发,当事人未获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和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罚款18140元;(2)对有关责任者白龙罚款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伪造产地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罚款23140元;(2)对有关责任者白龙罚款2000元。
48280.00元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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