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0681652994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新城大道中通大厦9C、19E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2
(2026)浙0302民初818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龙港中医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6-18
(2026)浙0302民初530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鸿隆实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5-25
(2026)浙0302民初270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4
2026-05-11
(2026)浙0302民初3785号
修理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鸿瑞嘉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5
2026-02-02
(2025)浙0302民初2109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保源置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12-31
(2025)浙0327民初854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7
2025-12-25
(2025)浙0302民初21543号
修理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市启腾置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12-15
(2025)浙0327民初854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9
2025-10-27
(2025)浙0302民初1501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苏州沛茂置业有限公司,温州玖茂置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5-08-26
(2025)浙0326民初684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鳌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17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12月15日,当事人对平阳县国际大酒店大厅1号和2号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日常半月度的维保,并在维保记录本上记录上述电梯当日保养情况,半月维保项目每台共计31项。维保期间,维保人员未对其中3项维保项目进行到位的检查试验。当事人与平阳县国际大酒店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截至2026年1月21日被本局查处时,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半月度保养的违法所得为505.56元。2026年1月21日当天,当事人对2025年12月15日未完成的半月维保项目进行了补充维保。<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5.56元,并处罚款26000元,合计26505.56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5.56元,并处罚款26000元,合计26505.56元,上缴财政。
26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2
温鹿市监处罚﹝2024﹞912号
主要违法事实:温州海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签订了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为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B-3地块建设项目(江泰家园)的12台电梯免费维保至2025年3月29日。2024年5月9日江泰家园6号楼2号梯发生困人事件,当事人的维保人员抵达维保电梯所在地超过30分钟。2024年5月10日,当事人维保人员对江泰家园3号楼1号梯(产品整机编号R2N2368)进行半月维保时,未测试电梯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在维保单上填写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检查正常;并且该电梯2024年4月26日和2024年5月10日的维保记录未经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另外,产品整机编号为R2N2369的电梯维护保养报告上未填写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且该电梯2024年4月26日和2024年5月10日的维保记录未经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因江泰家园的12台电梯正处免费维保期内,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