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鼎基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明明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02MA13PGDD08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土贵乌拉镇工业路锦绣小区东门门脸房第四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乌前交(2026)第12号
内蒙古鼎基路通运输有限公司10余台危化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配备押运员蒙JA7897车辆押运员;运输途中违规吸烟未及时制止;蒙J01286车辆超员1人;蒙JB7983运输途中出现持续打哈欠生理疲劳现象未及时提醒停车休息;蒙JA7897违规使用栏板挂车运输硫酸镍,未采用密闭车厢装载,封闭防泄漏防护不达标企业未通过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并处置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放任违规车辆持续上路运营;蒙JB6851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2026年6月1日出车作业时未按规定制作电子运单,未将运输信息推送至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系统,且涉嫌超限超载。由证据1--证据25予以佐证。
内蒙古鼎基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察哈尔右翼前旗交通运输局
2026-08-03
2
内乌前交(2026)第11号
内蒙古鼎基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隐患:企业10余台危化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配备押运员蒙JA7897车辆押运员;运输途中违规吸烟未及时制止;蒙J01286车辆超员1人;蒙JB7983运输途中出现持续打哈欠生理疲劳现象未及时提醒停车休息;蒙JA7897违规使用栏板挂车运输硫酸镍,未采用密闭车厢装载,封闭防泄漏防护不达标企业未通过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并处置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放任违规车辆持续上路运营;蒙JB6851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2026年6月1日出车作业时未按规定制作电子运单,未将运输信息推送至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系统,且涉嫌超限超载。由证据1--证据157予以佐证。
内蒙古鼎基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察哈尔右翼前旗交通运输局
2026-08-03
3
内乌前交(2026)第9号
内蒙古鼎基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隐患:企业10余台危化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配备押运员,蒙JA7897车辆押运员运输途中违规吸烟未及时制止,蒙J01286车辆超员1人,蒙JB7983运输途中出现持续打哈欠生理疲劳现象未及时提醒停车休息;违规使用栏板挂车运输硫酸镍,未采用密闭车厢装载,封闭防泄漏防护不达标。企业未通过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并处置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放任违规车辆持续上路运营;蒙JB6851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2026年6月1日出车作业时未按规定制作电子运单,未将运输信息推送至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系统,且涉嫌超限超载。在光明路-方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土贵乌拉镇仁和佳苑,内蒙古鼎基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以上事实由证据1--证据152予以证明。
内蒙古鼎基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6年08月0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当事人申请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内容如下:我确认没有异议,现承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9000.00元
察哈尔右翼前旗交通运输局
2026-08-03
4
临湘市交处罚(2026)010200537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临湘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6
5
津交(总)罚﹝2025﹞112394号
内蒙古鼎基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2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