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银宸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40191MA6T2G9D2R | 所属地区:西藏 |
| 企业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东区藏热北路蜀园小区1号门面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18
(2021)藏01民终1420号
服务合同纠纷
西藏满盈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拉萨银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城西顺燚商务酒店,秦**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2-18
(2021)藏01民终142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城西顺燚商务酒店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札达市监处罚[2026]4
为学校食堂定点肉类供货企业,于2026年5月7日购进标称牛肉共计450斤(分两批到货),进货单价31元/斤,对外配送销售单价49.9元/斤。该批次牛肉实际掺杂猪肉,经第三方检测检出猪源性成分,属于以猪肉掺杂冒充牛肉的掺杂掺假食品。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开展召回处置,完成退货更换410(含箱子)斤,实际净量410-7*1.4=400.2斤,剩余未配送、现场查封扣押涉案掺杂牛肉48.7斤(净量47.3斤)。涉案货值计算:总进货货值:(450-400.2)斤×31元/斤=1543.8元(分两批)
第一批:(47.3+3.3)斤×49.9元/斤=2524.94元;(第三方抽检3.3斤×49.9元/斤=164.67元,查封扣押未销售货值;47.3斤×49.9元/斤=2360.27元); 第二批:410斤(净量400.2斤)拒收并已退货,未经营行为;未销售(400.2+3.3+47.3)*49.9元=22494.92元。实际未销售,未产生违法所得。
当事人购进并对外配送以猪肉冒充牛肉的肉制品,未如实标注肉类真实品种,明知货品存在品种掺假仍持续配送销售,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未核实肉类原料真实品类,造成牛肉掺杂猪肉仍向学校食堂供应,学校属于集中用餐重点单位,受众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社会影响大;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主动召回和退货问题肉制品,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无造成食源性疾病等危害后果。
(一)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予以处置: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
50000.00元
札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2
阿札达市监处罚﹝2026﹞4号
为学校食堂定点肉类供货企业,于2026年5月7日购进标称牛肉共计450斤(分两批到货),进货单价1斤31元,对外配送销售单价1斤49.9元。该批次牛肉实际掺杂猪肉,经第三方检测检出猪源性成分,属于以猪肉掺杂冒充牛肉的掺杂掺假食品。 当事人购进并对外配送以猪肉冒充牛肉的肉制品,未如实标注肉类真实品种,明知货品存在品种掺假仍持续配送销售,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未核实肉类原料真实品类,造成牛肉掺杂
(一)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予以处置: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义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85000.00元
札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