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俞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083626286U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3号楼一层101、102、103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梧万市监处罚〔2026〕47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5年12月1日开始对编号为07G008157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提供2026年3月24日对编号为07G008157的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未发现该电梯存在问题,2026年4月2日该台电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梧州分院勘察,2026年4月8日出具了《电梯技术勘察报告书》,该台电梯的情况如下:
(a)轿厢应急照明装置失效,推断电梯轿厢应急照明线路或照明装置在此前已经损坏,电梯维保人员未及时发现维修;(b)轿厢轿门门扇与立柱最大间隙为8.7mm,判断维保单位未能发现轿门导向装置磨损情况,及时对该部件进行更换,致使轿门门扇与立柱间隙过大;(c)层门门扇之间最大间隙为49mm(150N力作用层门门扇时),判断是维保单位未能将层门偏心轮间隙调整至怡当大小,导致用150N的人力拉启门扇时,层门门扇之间间隙过大;(d)轿厢及对重缓冲器柱塞均有锈蚀现象,判断是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候,未能保持底坑地面及缓冲器的清洁干净,致使电梯缓冲器在恶劣环境下放置,导致缓冲器柱塞产生锈蚀;(e)电引钢丝绳张紧力最大偏差值为13%,判断为维保单位未能及时调整该梯曳引钢丝绳张紧力至均匀,致使该梯张紧力最大偏差达到13%;(f)对重侧导靴油杯油量不足,判断为维保单位未及时给导靴上油杯加油,致使对重侧导靴上油杯油量不足;(g)层门自动关门装置(弹簧)拉力不足,现场通过增加扎带方式,改变了弹簧结构来增加弹力。勘察结论:1.维保单位(当事人)未能严格按照《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与制造单位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工作;2.电梯现场实物与维保记录描述情况不一致。截至2026年4月2曰,当事人未获取利润,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维保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劳动合同等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涉案电梯(设备编号:07G008157)的维保合同、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半月维护保养记录的截图等,证明涉案电梯的维保情况。
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梧州分院出具的《电梯技术勘察报告书》、现场笔录、现场图片、询问笔录(代理人和相关维保人员)2份,维保合同的复印件和维保记录的截图等,证明当事人未按照《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与制造单位的要求对设备编号为07G008157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的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和照片等,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情况,及其在案发后,有采取措施、主动停止和消除违法行为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除以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