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罗田县匡河镇华伟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华伟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3MA49AUTM3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罗田县匡河镇祠堂河村(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田市监处罚〔2026〕51号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当事人从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借取、使用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当事人不属于情节严重,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应当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提供诊疗服务使用药品未按要求注明商品的品名、价格、规格、产地等情况,也没有在店内墙上等显眼位置标注上述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提供诊疗服务使用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一、不得再次发生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二、诊疗服务使用药品应当明码标价,拟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购进药品“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12盒和“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3盒;二、没收违法所得57元;三、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罗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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