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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开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中山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78UQ6Y8C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物流园218国道沿街门面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税稽罚〔2026〕43号
你单位委托张某峰为你单位及关联公司温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介绍贸易下游客户并促成买卖,并承诺按张某峰所促成的交易销售额的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八向其支付服务费。2021年8月31日,你单位出具业务结算单,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张某峰完成销售收入849744375.23元,张某峰应取得销售服务费5797955元。2023年9月1日,你单位出具业务结算单,自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张某峰完成销售收入90897532.22元,张某峰应取得销售服务费727180.26元。张某峰累计应取得销售服务费6525135.26元。2022年11月28日,张某峰与你单位签订委托付款情况说明,由你单位向张某峰指定的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代付购房款6500000元,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8日通过对公账户分7笔向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6500000元,你单位于2022年11月30日计入销售费用服务费。2024年3月15日,你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张某峰与你单位存在事实上的业务合作关系,2022年11月28日受张某峰委托代为支付的6500000元是你单位应向张某峰支付的服务费。该情况说明于2024年3月1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证处公证。 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号载明的内容“就巴州开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转账6500000元核实情况为:该公司与张某峰系业务合作关系,张某峰为该公司介绍客户,该公司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涉案支付的6500000元就是该公司应当支付张某峰的服务费,相关财务会计账簿均有记载。” 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号载明的内容“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巴州开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系张某峰应得的服务费。” 结合法院判决文书和张某峰提供的相关资料可证实你单位向张某峰支付的6500000元是张某峰的劳务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一款“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劳务报酬所得;”第
其他违法
103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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