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德云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098921915Y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省监狱局家属院3楼C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7
(2025)甘0104民初228号
合同纠纷
李**
甘肃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
2024-03-14
(2024)青0105民初5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崇森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3
2020-12-22
(2020)青0105民初5013号
劳务合同纠纷
甘肃省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4
2020-12-22
(2020)青0105民初5013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甘肃省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未**,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0-26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罗**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王**
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
2023-10-26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罗**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王**
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3
2023-06-15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罗**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4
2023-06-15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罗**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22
2025-09-30
(2025)甘2923执542号
劳动争议
甘肃某有限公司;宋*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12-18
2025-08-27
(2025)甘29民辖终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和政县某有限公司;甘肃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闫*;汪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25-12-03
2025-04-07
(2025)甘0104民初228号
合同纠纷
李林东;甘肃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5-06-27
2025-05-12
(2025)青民再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青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5-06-05
2025-05-14
(2024)青0223执154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甘肃某有限公司;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4-04-12
2024-03-14
(2023)青0223民初35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德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4-04-03
2023-10-17
(2023)青0223民初3502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3756475.01元
民事案件
8
2023-09-19
2023-08-23
(2023)青0223民初2565号之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甘肃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06-27
2023-02-28
(2022)甘0102民初102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永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甘肃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德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一罚﹝2026﹞51号
1、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业务的发票流甘肃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取得了2022年10月31日汝南县迅达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4100223130,发票号码:00708890-00708896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619,469.02元,税额80,530.98元,价税合计700,000.00元,货物品名为:*木制品*木方、*木制品*板材。经核实,以上发票票面信息与协查函内容相符,该公司已于2022年11月对上述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增值税,同时在2022年结转上述发票成本619,469.02元。2、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业务的资金流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货款700,000.00元,甘肃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司公户于2022年10月31日向汝南县迅达木业有限公司公户支付42,000.00元,剩余658,000.00元甘肃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挂应付账款。3、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业务的业务流经与甘肃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与会计确认,上述业务为当时业务员刘生体联系,刘生体现已离职且无法联系。经对记账凭证及库存商品账进行检查,以上货物未计入库存商品直接结转成本,你单位提供了与汝南县迅达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为需方仓库,并口头约定运费由发货方承担,货物直接运至工程地,用于临夏州南阳渠二期那勒寺蓄水池工程。你单位与中铁二十一局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列明了乙方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其中不包含你单位取得发票所列的木方、板材,你单位仅能提供货物出库单和入库单,同时无法提供运费发票等相关资料。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均无法对上述业务进行解释说明。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企业货物购进合同、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企业情况说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增值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根据目前取得的证据和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处理决定书》确认以下事实:汝南县迅达木业有限公司存在短期集中大量开具发票,且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涉税情形。你单位从该上游企业购买货物,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业务真实性,无法对发票取得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从本案发票开具至今,你单位仅支付货款总额的6%,剩余货款长期挂账应付账款未支付,不符合正常货物销售业务的商业逻辑和资金流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认定被查单位取得的发票代码:4100223130,发票号码:00708890-00708896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抵扣税款,多列支成本的行为是偷税。
对你单位处以追征税款833,388.3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16,694.16元。
416694.16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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