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市一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车旭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1MA7J7K1F98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伊宁路新电巷晨光丽园小区6-101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市市监处罚〔2026〕96号
2025年4月23日,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向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市一分店配送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用复合胶布10盒,生产批号均为20250201,生产企业为青岛兰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备案编号:鲁青械备20230587,型号:无纺布型,规格:φ2.5cm,截至到2026年4月1日,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上述医用复合胶布,销售单据价均为8.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医用复合胶布时查验了供货者、生产厂家的资质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该款医疗器械医用复合胶布于2023年6月1日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标签标注的预期用途为:用于将敷料粘贴固定于创面或将医疗器械固定到人体的特定部位;该医用复合胶布的包装标签标注的中文字样“严重晕车者可同时贴于肚脐”的内容与经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其当事人经营的医用复合胶布零售单价为8.00元,货值金额80.00元,销售金额80.00元。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3日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医用复合胶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处1000.00元(壹仟元整)罚款。
1000.00元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