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普拉特交通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进 | 注册资本:1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07761167059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永茂泉村南绕城公路南1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2
(2024)内0207民初443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周*
内蒙古普拉特交通能源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
2022-12-28
(2022)内0207民初117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赵**
内蒙古普拉特交通能源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3
2022-12-28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赵**
内蒙古普拉特交通能源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4
2022-06-08
(2022)内0207民初117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赵**
内蒙古普拉特交通能源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5
2021-12-17
(2019)内0221民初27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普拉特交通能源有限公司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6
2021-12-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普拉特交通能源有限公司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7
2021-09-08
(2021)内0207民初2662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二分公司
内蒙古普拉特交通能源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8
2021-09-08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二分公司
内蒙古普拉特交通能源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9
2021-09-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普拉特交通能源有限公司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10
2021-09-02
(2019)内0221民初27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普拉特交通能源有限公司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12-24
(2018)内02民初202号
物权保护纠纷
包**
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12-24
物权保护纠纷
包**
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1-07
(2018)内02民初202号
物权保护纠纷
原告包百之
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8
2020-12-30
(2020)内民终434号
物权保护纠纷
包**与包头市绿能锦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8-10-16
2018-09-10
(2018)内0207行审285号
行政处罚
内蒙古普拉特交通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15-11-16
2015-11-16
(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12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杨**,内蒙古普拉特交通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81号
经查明,内蒙古普拉特交通能源有限公司共有3台锅炉,2台汽轮机,当事人称提供的压力管道排查台账中10条压力管道的主要用途是为锅炉辅助设施提供压缩空气、脱硝工艺、加热污水设施和发电,使用的管道具体名称和位置如下:管道名称:空压机房内环形管,起点:3#空压机,终点:3号冷干机,公称直径mm:159,压力(MPa):0.8。管道名称:空压机干燥后空气母管,起点:3号冷干机,终点:1号冷干机,公称直径mm:159,压力(MPa):0.8。管道名称:主蒸汽母管,起点:主蒸汽母管进,终点:3#汽轮机,公称直径mm:325,压力(MPa):3.2。管道名称:主蒸汽母管,起点:主蒸汽母管,终点:1#汽机进气口,公称直径mm:219,压力(MPa):3.2。管道名称:主蒸汽母管,起点:主蒸汽母管,终点:2#汽机进气口,公称直径mm:219,压力(MPa):3.2。管道名称:定期排污管道(3条),起点:排污母管,终点:定期排污容器,公称直径mm:76,压力(MPa):1.75。管道名称:连续排污管道,起点:排污母管,终点:连续排污容器,公称直径mm:76,压力(MPa):1.75。管道名称:污水供气管道,起点:1#机二抽管道,终点:污水站,公称直径mm:50,压力(MPa):0.55。上述10条压力管道使用压力均大于0.1兆帕,公称直径均大于50毫米,均为蒸汽管道或大于标准水沸点的热水管道,在投用前均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当事人称自投用后,除设备检修或停机连续使用至今,从未进行过检验。在我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2026年4月7日,当事人向我局主动提供了自查报告,主动报告了其自查发现的我局尚未掌握的未经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明细。在2026年6月24日积极配合对涉案管道的逐条核对排查。最终确定且提交了该企业未经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明细。
罚款80000元(捌万元整),上缴国库。
80000.00元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