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禾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项建祥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J01CB7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凤升村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1619号
经查明,案涉电梯型号为THJ2000/0.5-VVVF,识别码为AT266196,设备代码为3120103212022041801,载重量为2000kg,当事人无法提供电梯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浙江特种设备在线”查询显示上述电梯2024年1月30日经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了编号为TH2024A06050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1月,设备使用状态为停用。截至2026年6月24日,当事人未有对上述电梯进行检验,期间当事人将厂房出租给杭州萧山某某家纺厂使用,但该台电梯的使用、检验等未在租赁合同中载明由杭州萧山某某家纺厂负责。2026年6月24日,因当事人整改需要,向本局提出解封申请,同年6月26日,杭州市特种设备检验科学研究院对该台电梯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编号为TH2026A32212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2026年8月17日,当事人办理了重新启用手续,完成整改。另查,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电梯,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按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特种设备类第二十三条轻微的裁量标准,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