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林明煤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林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1126MA73KA7DXQ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十里镇曹家村二社89-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岷县)市监处字(2025)76号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960元(伍仟玖佰陆拾元);2、罚款人民币5960元(伍仟玖佰陆拾元)。
5960.00元
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2
(岷)市监罚〔2025〕76号
2025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定西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邮寄送达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NYW2024-0386,显示岷县林明煤厂被抽检煤块中全硫(St.d)项目不符合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标准要求。(检验报告备注:受检单位岷县林明煤厂该样品为报告No:DXZJ2024J258的备样)此报告为复检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销构成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1月27日执法人员呈报县局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0月10日定西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根据(定市监发[2024]153号)文件要求,执法人员对位于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十里镇曹家村“岷县林明煤厂”经销的煤炭进行了抽样,从该经营现场堆放的33.96吨煤块中随机抽取10千克样品,现场均分为2袋,每袋5千克,用密封塑料袋包装后加封封条并编号签字,其中一份留样备份,一份执法人员送定西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24年11月26日定西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DXZJ2024J258,报告显示被抽检煤块中全硫不符合DXJD713.1-2024《2024年定西市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6日提出复检申请,委托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复检,2024年12月19日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测报告:No:NYW2024-0386显示该样品全硫项目不符合GB34169-2017标准要求。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30日经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后,从事煤销售经营,经营期间于2024月8月13日以每吨800元从货运司机玉玉国处购进33.96吨煤炭,总购进金额为22074元。购进时提供有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公司给司机王玉国处开具的编号为NO:240030156过磅单1张,过磅单的净重为33.96吨,不能提供有抽检煤炭(定市监发[2024]153号/表码:DZJ3H03-2024)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证明资质文件,提供有煤炭进货过磅单1张,直至2025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该批煤炭复检结果后再次对岷县林明煤厂检查时,抽检煤炭(定市监发[2024]153号/表码:DZJ3H03-2024)以每吨840元的价格销售4吨、650元的价格销售4吨,自家使用1.96吨,剩余24吨煤以无偿赠送形式捐赠给本村四个寺庙温暖过冬,提供有捐赠寺庙清单、十里镇曹家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综上所述,抽检煤炭(定市监发[2024]153号/表码:DZJ3H03-2024)不能提供其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证明资质文件,但当事人建立了进货、销售台账,该批煤炭的经营违法所得为5960元,该案的涉案值为5960元。
对岷县林明煤厂进行了:
1.罚款:金额5960元;
2.没收非法财物:5960;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5960元,大写伍仟玖佰陆拾元整。
5960.00元
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