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牛之正义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MAC2BTD45K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奇峰路4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6〕537
2026年8月14日晚,我局接举报称,消费者通过抖音平台店铺“牛之正义”购买了1袋牛蹄筋,未拆封,发现里面有毛发,同时商品没有详情和商标,属于三无产品,产品委托方是天津牛之正义商贸有限公司,特此反映,要求查处。接举报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于8月18日对当事人天津牛之正义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其在抖音平台上开设有店铺,名称是“牛之正义”,并在网络店铺内售卖了1款“牛蹄筋”产品,产品标签上已标明配料表、委托方、生产方、生产许可证号等基本信息,不属于三无产品,当事人为产品委托方。执法人员出示了涉案产品照片和购买凭证,当事人表示认可,产品照片中表面可见部分毛发异物。现场无涉案产品也无生产加工迹象,未采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2026年8月20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8月24日,我局再次接举报线索,产品标签信息存在虚假内容,鉴于涉及主体和产品一致,并案处理。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开设有店铺,名称是“牛之正义”并在网上售卖1款“牛蹄筋”产品。8月11日当事人收到订单后(1kg)委托进行加工,成品由当事人收货后发出,产品不属于三无产品,但经核实被委托企业天津市天瑞祥食品有限公司非实际加工方,产品标签存在虚假信息,网上售价为118.0元/kg,利润为10.0元/kg。涉案产品通过包装可以看到毛发异物,上述行为满足经营含有异物以及标签内容含有虚假信息食品的构成要件,数量售出1.5kg。本案货值金额177.0元,违法所得15.0元。
销售含有异物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500元。综上,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000元。
15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6
2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6〕537号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开设有店铺,名称是“牛之正义”并在网上售卖1款“牛蹄筋”产品。8月11日当事人收到订单后(1kg)委托进行加工,成品由当事人收货后发出,产品不属于三无产品,但经核实被委托企业天津市天瑞祥食品有限公司非实际加工方,产品标签存在虚假信息,网上售价为118.0元/kg,利润为10.0元/kg。涉案产品通过包装可以看到毛发异物,上述行为满足经营含有异物以及标签内容含有虚假信息食品的构成要件,数量售出1.5kg。本案货值金额177.0元,违法所得15.0元。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