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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居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俊范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7602303941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韩寨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3-13
(2019)豫03行终35号
其他
洛阳居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3-13
(2019)豫03行终35号
其他
洛阳居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洛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1
2023-01-30
(2023)豫0391财保37号
财产保全
洛阳居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杨**、孙**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162839.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1-04-23
2018-12-07
(2018)豫0303行初9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洛阳居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原偃师市居宝钢制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21-04-23
2019-03-17
(2019)豫03行终3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洛阳居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原偃师市居宝钢制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4
2021-04-20
2020-07-31
(2020)豫03民终5503号
劳动争议
洛阳居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原偃师市居宝钢制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20
2020-06-17
(2020)豫0311民初1122号
劳动争议
马**与洛阳居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60846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2-25
2020-12-24
(2020)豫0311执2848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洛阳居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9-11
2020-08-05
(2020)豫0311民初5124号
劳动争议
洛阳居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12-28
2017-12-18
(2017)豫03民终5777号
劳动争议
洛阳居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洛市监处罚〔2026〕125号
2026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加工车间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加工车间中,型号规格为LD10T-15.35M A3的电动单梁起重机正常使用中。经查,上述电动单梁起重机取得了首检报告,但未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该电动单梁起重机使用单位名称:洛阳居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60230394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朱俊范,制造单位: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设备类别:桥式起重机,产品编号:20240836,投入使用日期为:2024-05-15,性能参数:跨度15.35m,额定起重量10t,首检日期:2024-04-28,检验结论:合格,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6-04,检验机构名称: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该电动单梁起重机取得首检报告后,未及时进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现场检查时已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2026-04)。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洛阳伊滨)市监特令〔2026〕第030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上述电动单梁起重机。期间上述电动单梁起重机在当事人生产加工车间已运行了53日。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洛市监责改〔2026〕3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法〔2015〕20号)中明确说明:“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当事人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朱俊范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朱灵欣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朱灵欣的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的情况; 5.上述电动单梁起重机2024年4月28日首次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事实、持续期限情况; 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法〔2015〕20号)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情况; 7.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违规行为的事实。
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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