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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浩气堂好药师连锁有限公司永康大药房麻洋健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萍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48QYDH8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麻洋镇沙岭路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981号
经查,2016年12月23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并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CB728c01403),从事药品零售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在药店经营区域内设有一个阴凉柜,用于储存需低温保存的药品。2026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阴凉柜电源为关闭状态,阴凉柜内储存有6盒对乙酰氨基酚栓,外包装主要信息如下:国药准字H42022171,[贮藏]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该经营场所墙上挂有温湿度计,显示室内温度为28℃,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市监当罚〔2026〕14-01号),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阴凉柜电源仍为关闭状态,阴凉柜内储存有4盒维生素AD滴剂(胶囊型),外包装主要信息如下:国药准字H420055429,[贮藏]遮光,满装,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墙上温湿度计显示室内温度为30℃。...[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2
天市监处罚〔2026〕603号
经查,当事人经本局于2021年7月28日核准登记成立,并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鄂CB728c01403),在天门市麻洋镇沙岭路68号从事处方药、非处方药等零售经营活动。 2025年3月,当事人从不知名业务员处以23元/盒的价格购进盐酸氟桂利嗪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30003,生产企业: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1盒,购货金额23元,于2025年5月18日将上述药品通过医保结算以25元/盒的价格销售完毕。2026年4月8日,本局接收到天门市医疗保障局的《案件移送函》(天医保移字〔2026〕第002号),函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为回流药且无法提供进货凭据。2026年4月14日,本局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提供上述药品的资质票据。截止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仍未提供。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为25元,违法所得为2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025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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