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蔓荆沟成银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成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DTJG59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竹溪县蒋家堰镇蔓荆沟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219号
本局于2026年7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日内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上述材料。
经当事人陈述,上述牙膏是当事人于2022年1月在竹溪县蒋家堰镇罗立功商店购进的。当事人共购进1盒,购进价4元/盒,销售价5元/盒。截止现场检查时,超过限用日期的冷酸灵抗敏感牙膏数量:1盒,货值金额5元。无违法所得。因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冷酸灵抗敏感牙膏1盒;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