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丽江昌达生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龙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季素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0721571892241U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丽江军分区南口国防训练基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丽玉处罚﹝2026﹞46号
当事人: 丽江昌达生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龙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721571892241U 住所(住址): 丽江军分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季素怀 身份证件号码: 533222******1528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6月23日,丽江昌达生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龙分公司来我局办理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我局通过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查询该公司2020年度、2024年度未按期报送年度报告,2026年7月1日对当事人未按期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