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田小七虾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4CKC3C4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赤壁市赤马港瑞通大道黄盖路赤壁印象十五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255号
经查实:经营当事人利用赤壁市赤马港瑞通大道黄盖路赤壁印象十五镇的经营场所,经登记注册,取得了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资质,最近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将原注册登记的赤壁市蛙天下餐饮店更名为赤壁市田小七虾餐饮,并对外以该名义提供堂食餐饮服务。
在开展的2026年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0日依职权对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餐饮店的的加工操作间一冷藏柜内,现场查获有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的“米雪公主”牌原味酸奶风味饮料10袋,该品牌原味酸奶风味饮料为预包装食品,包装标注的内容有包含生产者:重庆椰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品名:原味酸奶风味饮料;食用方法:根据个人口味调配饮品食用;保质期:270天(10℃以下冷藏);贮存条件:2-10℃贮存最佳;规格:净含量:1千克等内容。计算下来该批原味酸奶风味饮料有效期至2026年3月26日止,至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25天。
另查明:该生产日期批次的“米雪公主”原味酸奶风味饮料为当事人于2025年6月11日从重庆顿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订购,购进数量2件(规格为:1kg*12袋/件)共计24袋,购进总价216元,折算单价为9元/袋。当事人购进用于其餐饮店加工制作“棉棉冰淇淋”甜品。
因当事人餐饮店未能提供使用“米雪公主”原味酸奶风味饮料制作甜品的加工记录,对当事人利用该批次原味酸奶风味饮料加工制作甜点食品的情况无法予以核实,现能予以核实超过保质期的“米雪公主”牌原味酸奶风味饮料的购货金额为9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鄂市监规【2026】16号)第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米雪公主”原味酸奶风味饮料10袋;2、罚款伍仟元(¥:5000元)。
5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2
赤壁市监处罚〔2024〕262号
当事人为推广业务,在美团平台开设团购商品(服务)。2024年7月31日本局检查时,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团购商品(服务)标注的销售价格均以“划线价”作为基础价格进行“折扣”:①328元6-8人餐(A套餐) ¥328 ¥495 销量7;②328元6-8人餐(B套餐)¥328 ¥479 销量1;③438元8-10人餐 ¥438 ¥743 销量2。上述3个团购套餐,自2024年7月9日上架至当事人提供团购商品(服务)销售详情,销售额共计3500元。当事人的上述团购服务项目中的①328元6-8人餐(A套餐)牛肉串价格¥75/5串、②328元6-8人餐(B套餐)脆骨价格¥75/5串、③438元8-10人餐米饭价格¥200/10份与店内菜单中的实际价格(牛肉串价格¥15/5串,脆骨价格¥15/5串,米饭价格¥20/10份)不符。上述团购商品(服务)“划线价”为套餐中所有商品的价格总和,自上述三种团购商品(服务)上架以来,当事人并未以划线价成交过。
据当事人出具的价格情况说明,该错误是由工作人员在美团平台操作过程中的手误所致。但在2024年7月10日、2024年7月21日,分别有消费者在当事人美团店铺完成消费后,通过平台发表评价,明确指出团购商品(服务)中部分菜品价格的问题。随后,当事人于2024年7月22日查看了网名为“CB老渔翁”的消费者2024年7月21日在当事人美团店铺下的评价,并进行了相应回复,表明其已获知价格设置错误的反馈。然而,直至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1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团购商品(服务)中涉及的部分菜品价格仍未得到任何调整或更正,持续保持了错误的价格设置状态。基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明确知晓团购商品(服务)中部分菜品价格设置有误的情况下,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且表现出对消费者反馈的忽视及价格调整义务的不履行,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由于当事人通过虚构折扣基础价格,通过虚假优惠折扣误导他人购买,无法提供原始交易的财务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