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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政鹏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国喜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01MA2EAF826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八达路717号华庭常青墅G-2(墅景公馆6号楼)幢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开市监处罚﹝2026﹞39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金华市政鹏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未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及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保养、维护,且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用于诊疗活动。<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保养、维护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九)项及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过期的脱脂棉球1袋(已开封);3.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保养、维护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九)项及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过期的脱脂棉球1袋(已开封);3.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