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阿合奇县闽疆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建波注册资本:29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023MA7756XBXC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克州阿合奇县南大街杏花村小区11号楼4单元202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州税稽罚〔2026〕20号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少缴增值税。 你单位2020年11月份从深圳深科腾电子有限公司取得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21327.43元、税额合计15772.57元、价税合计137100.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20年12月抵扣。 你单位2020年联系阿克苏市龙洋电子商行采购硬盘,你单位共提供3份合同。第一份:2020年11月4日你单位与阿克苏市龙洋电子商行签订产品供货(运输及质保)合同。第二份:2020年11月4日你单位与深圳深科腾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第三份:2020年11月4日你单位与深圳深科腾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深圳深科腾电子有限公司向你单位销售“硬盘ST6000NM0004共90个”、“硬盘ST6000VN0031共40个”、“硬盘ST6000VX0011共41个”、“硬盘ST6000NM0044共12个”。前2份合同约定深圳深科腾电子有限公司委托阿克苏市龙洋电子商行向你单位销售硬盘,但第1份合同中注明货物为“希捷酷鹰监控硬盘”121个、“海康硬盘录像机”6个,货款由你单位支付给深圳深科腾电子有限公司;第2份合同中注明货物为“硬盘ST6000NM0004共90个”、“硬盘ST6000VN0031共40个”、“硬盘ST6000VX0011共41个”、“硬盘ST6000NM0044共12个”。根据以上3份合同判断,存在伪造变造合同的疑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你单位中标通知书和与阿合奇县公安局签订的采购合同及你单位情况说明判断,阿克苏市龙洋电子商行负责供货、承担质保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服务,阿克苏市龙洋电子商行应为实际销售方。你单位实际货物从阿克苏市龙洋电子商行购买,与深圳深科腾电子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而取得深圳深科腾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且存在伪造合同疑点,你单位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的发票。你单位使用上述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2月抵扣增值税额15772.57元,少缴增值税15772.57元。 2.你单位因少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