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众乐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叶琴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7MA35HJB1X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枚江乡邵溪村横汾壹组洲上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1
(2024)闽0581民初758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石狮德辉商业有限公司,江西众乐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石狮市人民法院
2
2024-10-23
(2024)闽0581民初758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石狮德辉商业有限公司,江西众乐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石狮市人民法院
3
2021-10-11
(2021)赣0827民初17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众乐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精瑞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
4
2021-08-25
(2021)赣0827民初17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众乐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精瑞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遂川县人民法院
5
2020-06-15
(2020)赣0827民初856号
加工合同纠纷
江西众乐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陈**
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
6
2020-06-09
(2020)赣0827民初856号
加工合同纠纷
江西众乐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陈**
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
7
2020-06-03
(2020)赣0827民初856号
加工合同纠纷
江西众乐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遂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2
2021-10-12
(2021)赣0827民初17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众乐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精瑞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3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30
2020-06-15
(2020)赣0827民初856号之二
加工合同纠纷
江西众乐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30
2020-05-14
(2020)赣0827民初856号之一
加工合同纠纷
江西众乐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7445.6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市监处罚﹝2026﹞139号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在2026年4月14日对当事人2026年3月7日生产的销往北京市明夷红心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清水笋(酱腌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由北京市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1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市监检鉴结[2026]051101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2026年5月19日经县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立案通知书,并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2026年3月7日批次清水笋(酱腌菜),其北京市刘海峰客户销售单据显示为清水笋销售数量30件(规格为800克*20袋45%),售价为每件42元、总售价1260元。因其生产加工记录不完整,结合销售单据,认定当事人至少生产清水笋30件,售价为每件42元,货值金额1260元,其主要生产成本是生产原料笋丝,购进价格为每斤1.20元,每生产1袋清水笋(规格为800克/袋45%)要使用0.72斤原料笋丝,该批次不合格清水笋原料笋丝生产成本为518.40元,违法所得741.6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实属违法。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41.60元; 2、处罚款50000.00,上缴国库;
50000.00元
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2
遂市监食处罚﹝2023﹞242号
2023年07月24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2023年06月09日生产的在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德政园购物广场销售的罗汉笋尖(盐水竹笋)(以下简称罗汉笋尖)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罗汉笋尖7袋(300克/袋),抽样基数10袋,并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值为0.215g/Kg,要求小于等于0.1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8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市监检鉴结[2023]082201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并于2023年08月23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其生产原料竹笋经第三方检测为不合格,现场未发现06月09日批次罗汉笋尖,其武汉市陈丽丽客户销售单据显示为销售数量55件(300克*30袋),售价为每件50元、总金额2750元。因其生产加工记录不完整,结合销售单据,认定当事人至少生产55件(300克*30袋),售价为每件50元、总金额2750元,其违法所得为2750元。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没有进行风险控制,入厂原料未进行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实属违法。
当事人生产经营罗汉笋尖,未对原料进行风险控制,生产后未如实记录生产加工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
7250.00元
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