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滨湖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锦贺注册资本:18470.82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2930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工业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0
(2025)沪0106民初47843号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王*
上海长征富民金山制药有限公司,武汉滨湖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8
(2025)鄂0192民初7712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武汉市洪山区鹏飞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武汉滨湖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3-05-05
(2023)鄂0111民初3258号
劳动争议
武汉滨湖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夏**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8
2023-07-14
(2023)鄂01民终13182号
劳动争议
夏**、武汉滨湖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8-09-01
2018-07-30
(2018)鄂01民终4320号
劳动争议
吴**、武汉滨湖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7-07-20
2017-07-20
(2017)鄂0111民初4036号
劳动争议
吴**与武汉滨湖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4-12-29
2014-12-15
(2014)湛吴法执字第2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滨湖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龙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2029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14-12-29
2014-12-15
(2014)湛吴法执字第2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滨湖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龙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29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13-12-18
2013-12-18
(2013)民监字第1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滨湖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廉江市龙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指令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3-12-18
2013-12-18
(2013)民监字第1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滨湖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廉江市龙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指令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68号
经查,当事人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别持有特种设备电梯2台、厂车13台、压力管道1条、压力容器44台、锅炉1台,均在定期检验有效期限内,并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根据2026年5月9日的检查情况,本局通过“湖北省市场监管智慧一张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进一步核查当事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落实情况,发现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虽配备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任命通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职责》、《特种设备管理总监职责》等制度,2026年以来也留存了部分特种设备日常隐患排查记录、安全培训签到表等材料,但未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电梯、厂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实际风险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也未建立规范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台账,相关工作机制流于形式,未能有效识别并防控现场作业风险。
综上,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的使用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自查要求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锅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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