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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锦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婷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17YR741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新路405号309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6〕37号
经查,当事人吉林省锦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10日,法定代表人李婷,住所位于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新路405号309室,主要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8月5日,当事人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福粮油调料经销处购进4件冠鲜达牌新奥尔良腌料(复合调味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购进价格330元/件(每件20袋),保质期12个月,进货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月,上述四件新奥尔良腌料已用完2件,剩余2件(40袋)已到达12个月的保质期限。2025年1月22日,当事人联系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福粮油调料经销处将上述剩余2件腌料进行调货,最终更换成生产批次为2024年12月18日的同规格产品。调货前后,当事人未向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福粮油调料经销处索要销售票据。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将上述调换后的2件(40袋)新奥尔良腌料以16.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吉林省乐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9月8日,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受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吉林省乐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吉林省乐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库存的上述新奥尔良腌料进行抽样检验,以16元/袋的价格付费购买4袋样品。2025年10月9日,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FA2025091051号《检验报告》,显示上述被抽检的新奥尔良腌料样品安赛蜜项目实测值为1.18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0.5g/kg的限定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省乐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或复检。2025年10月16日,吉林省乐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剩余的36袋同批次新奥尔良腌料退货至当事人处,当事人退还乐多公司594元并对返回的不合格新奥尔良腌料自行销毁处理。经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以660元购进涉案新奥尔良腌料40袋,以660元销售给乐多公司涉案新奥尔良腌料40袋,本案货值金额为660元,违法所得为0元。
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将调换后的2件(40袋)新奥尔良腌料以16.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吉林省乐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9月8日,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受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吉林省乐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吉林省乐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库存的上述新奥尔良腌料进行抽样检验,以16元/袋的价格付费购买4袋样品。2025年10月9日,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FA2025091051号《检验报告》,显示上述被抽检的新奥尔良腌料样品安赛蜜项目实测值为1.18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0.5g/kg的限定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省乐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或复检。2025年10月16日,吉林省乐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剩余的36袋同批次新奥尔良腌料退货至当事人处,当事人退还乐多公司594元并对返回的不合格新奥尔良腌料自行销毁处理。经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以660元购进涉案新奥尔良腌料40袋,以660元销售给乐多公司涉案新奥尔良腌料40袋,本案货值金额为660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0元。 当否,请批示。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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