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东乌珠穆沁旗霍家小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宝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525MA0N9GW20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乌里雅斯太镇翡翠城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乌市监处字〔2026〕16号
东乌珠穆沁旗霍家小馆于2026年4月5日在首衡集配网上购物平台以72.16元的价格购进辣椒(订单截图称:山东一级尖椒)1箱,并保存当日进货订单截图,填写进货查验记录。2026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其所购进的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2026年5月13日,本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的核查处置任务及对应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MG-J26190073),报告证明该批次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七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6年6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东乌市监询通〔2026〕45号),同年6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经询问,当事人于2026年4月5日通过首衡集配网上购物平台以72.16元的价格购进涉案辣椒(订单截图载明为“山东一级尖椒”)1件,并能提供当日订单截图及进货查验记录。上述辣椒仅用于制作“辣椒炒肉”菜品,该菜品于2026年4月8日销售1份,销售单价39元/份,销售总额39元。因当事人于2026年4月11日购进第二批辣椒(订单截图载明为“山东一级尖椒”)1件,截至案发,2026年4月5日购进的涉案批次辣椒已全部使用销毁完毕,无剩余涉案食品原料可供查封、扣押,亦无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标的物,故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所得共计39元。当事人称,在收到抽样检验报告前,对该批次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一事并不知情。本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平台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曾有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5000.00元
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