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涂春花油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涂春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07MA48WH352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襄州区古驿镇古驿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州市监处罚〔2026〕263号
当事人于2012年10月投资2万元,在襄州区古驿镇古驿街从事食用油加工销售经营。于2026年1月至今加工销售芝麻油、花生油9000斤,未按规定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及未按规定包装、标示相关信息。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改正。2026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其行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七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查验相关证明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950元的罚款。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九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示相关信息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950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1900元的罚款。
2850.00元
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