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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联创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杨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MA77HKMA56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红光山路1237号2号楼10层G-004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16
(2021)冀1025民初1566号
合同纠纷
廊坊绿港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联创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大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31
2025-08-25
(2025)新0109执4522号之一
其他案由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某监督管理局、新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6-29
2025-06-24
(2025)新0109行审21号
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170000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米市监处罚〔2024〕078号
经查,2023年7月3日,新疆国际会展中心主管栗芳敏以微信方式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杨电子送达《关于不再承接贵单位举办展会的函》,告知新疆国际会展中心将不再承接以当事人及当事人关联单位为主体承办的展会。 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4月26日,当事人向招展对象隐瞒其无法取得新疆国际会展中心场地使用权以及实际未取得新疆国际会展中心2024年5月18日至20日场馆使用权的真实情况,联合上海***展览有限公司经理(当事人委托代理商)面向全国开展招商招展活动。当事人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上门推介、发放邀请函及展会宣传材料等方式,宣传其将于2024年5月18日至20日在新疆国际会展中心举办“中国-亚欧建筑博览会2024年第十届新疆亚欧建筑及装饰材料博览会”,并同期举行“第十届新疆-亚欧国际门窗幕墙博览会、第十届新疆-亚欧防水材料展览会、第十届新疆-亚欧保温材料展会、第十届新疆-亚欧装配式建筑展览会、第十届新疆-亚欧地坪工业展览会”等专题展。在此期间,当事人与106家参展商签订了106份《展位预订申请表(代合同)》。当事人通过对公账户收取参展费及定金1195260元;上海***展览有限公司经理对公账户收取参展费及定金129600元;张**(上海***展览有限公司经理)个人微信账号收取参展费及定金14000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杨及刘*、李*、刘*、辛**等员工个人微信账号收取参展费及定金307010元;总计收取参展费及定金1645870元。上述《展位预订申请表(代合同)》中约定的展会举办时间为2024年5月18日至20日,举办场地为新疆国际会展中心。 2023年11月中旬至2024年4月中旬,当事人与乌鲁木齐市中城丝路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对接,拟预约乌鲁木齐奥林匹克体育中心2024年7月份的档期。当事人最终于2024年7月8日与乌鲁木齐市中城丝路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乌鲁木齐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场地租赁合同》,租用2024年7月20日至26日乌鲁木齐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田径馆,并于2024年7月10日缴纳场地租金和押金共计180000元(其中场地租金150000元、押金30000元),从而取得场地使用权。 自2024年4月23日起,当事人在尚未取得乌鲁木齐奥林匹克体育中心2024年7月23日至25日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以“五月下旬政府在新疆国际会展中心举办重要活动”的虚假理由,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向上述已签订《展位预订申请表(代合同)》的106家参展商告知展会举办时间延期至2024年7月23日至25日,且展会举办场地由新疆国际会展中心调整至乌鲁木齐奥林匹克体育中心。2024年5月16日,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新疆绿色建筑产业博览会”向社会公众发布上述展会消息。 因展会时间和地点变更,新疆中疆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蜀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鸿驰稷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德顺建材有限公司以及新疆铂佳轻合金有限公司要求退出展会,并退还其已缴纳的参展费及定金。当事人同意上述5家参展商要求并为其办理了退费,共计退还金额26100元。其中,新疆中疆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蜀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鸿驰稷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德顺建材有限公司4家公司参展费及定金由当事人退还,退还金额共计19800元;新疆铂佳轻合金有限公司参展费及定金由上海***展览有限公司经理退还,退还金额6300元。 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7月22日,当事人面向全国进行招商招展活动。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上门推介、发放邀请函及展会宣传材料等方式,对当事人将于2024年7月23日至25日在乌鲁木齐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举办“中国-亚欧建筑博览会2024年第十届新疆亚欧建筑及装饰材料博览会”,以及同期举行“第十届新疆-亚欧国际门窗幕墙博览会、第十届新疆-亚欧防水材料展览会、第十届新疆-亚欧保温材料展会、第十届新疆-亚欧装配式建筑展览会、第十届新疆-亚欧地坪工业展览会”等专题展进行宣传。在此期间,当事人与138家参展商签订了138份《展位预订申请表(代合同)》。当事人通过对公账户收取参展费及定金978040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杨及刘*、李*、刘*、辛**等员工通过个人微信账号收取参展费及定金639500元,总计收取参展费及定金1617540元。上述《展位预订申请表(代合同)》中约定的展会举办时间为2024年7月23日至25日,举办场地为乌鲁木齐奥林匹克体育中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举办“中国-亚欧建筑博览会2024年第十届新疆亚欧建筑及装饰材料博览会”,实际向参展商收取的参展费及定金总计3237310元(1645870+1617540-26100)(以新疆国际会展中心签订合同所收取参展费及定金+以乌鲁木齐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签订合同所收取参展费及定金-退费金额)。 2018年至2024年期间
综上所述,当事人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一百七十万元; 2.吊销营业执照。
1700000.00元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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