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乾雪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3MA49FQ689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程集镇永红村12组2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181号
经查,五位举报人购买的牛排火锅均为被举报人生产的同类产品,举报人严宇宏、李佳俊、康磨艺、程文瑞购买的为田八怪牌“精选牛排火锅”,被举报人生产的田八怪牌“精品牛排火锅”将执行标准SB/T 10379错误标注成了“GB/T 10379”且未标注产品类型;杜广超购买的为江堤古镇印象牌“精选牛排火锅”,被举报人生产的江堤古镇印象牌“精选牛排火锅”标注的产品类型为“半熟制品”,不符合SB/T 10379对产品标签标注的强制要求;被举报人生产的江堤古镇印象牌“精选牛排火锅”标注的营养成分数据为抄袭其他厂家同类产品,没有进行核算与检测。
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认定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预包装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举报人将执行标准SB/T 10379错误标注成了“GB/T 10379”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标签存在瑕疵;
被举报人生产的田八怪牌“精品牛排火锅”未标注产品类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被举报人生产的江堤古镇印象牌“精选牛排火锅”标注的产品类型为“半熟制品”、标注的营养成分数据为抄袭其他厂家同类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举报的两款产品在拼多多平台销售且均在2026年7月21日前下架并重新制作了标签,截至2026年7月21日,涉案的两款产品累计销售16单,每单34元,货值金额544元。经充分调查,涉案产品原材料成本无法查实,无法精准核算违法所得,被举报人已下架涉涉案产品,现场未发现库存。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标注产品类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当事人标注虚假产品类型、虚假营养成分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3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