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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后草地牛羊肉经销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席继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527MA0QNJM75X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建设南路东北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市监处罚〔2026〕90号
1.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场所是太仆寺旗宝昌镇建设南路东北2号,实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位于宝昌镇新华街二道巷15号的平房内,占地面积不足50平方米,并且只有当事人两人负责店内经营,没有仓储设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场所可纳入小食杂店管理范围。据当事人供述,只是办理营业执照,无小食杂店登记证明。 2.据当事人供述,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就立即申请小食杂店登记,但因宝昌镇新华街二道巷15号的平房属于住宅,不符合办证条件,于是重新寻找合适经营场所,之后搬迁到宝昌镇中心市场项目一层10商铺,并于2026年6月25日另行申请了字号为“太仆寺旗面条牛羊肉店”的营业执照,7月2日申请领取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登记证号:s2152527202600008,经营项目:小食杂店。之前的经营场所已经废弃,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但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 3.据当事人提供的检疫证明显示,案涉无标签羊肉片是当事人从张北县华野肉联厂(冷库)购进成卷的羊肉后自行切片售卖,共购进1000公斤羊肉,购进时,羊肉是按照7卷/箱包装的,每箱25公斤。据当事人供述,售卖的时候有一部分是在店内用切片机切成羊肉片后,每袋按照1kg进行简易装袋,包装袋上面未张贴相应标签标识,送货到宝昌镇内的小超市,还有一部分是成卷售卖。截止案发,购进的1000公斤羊肉中,按卷销售了250公斤,库房内剩余500公斤、冷冻柜内剩余100公斤,其余150公斤当事人均已切片用于售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22公斤羊肉片是羊肉卷切片后尚未销售的,羊肉片共售卖128公斤,羊肉的购进价格是44元/公斤,成卷的销售价格是45元/公斤,切片的销售价格是48元/公斤。成卷的羊肉获利250元,羊肉片获利512元,共计获利762元。当事人辩称,因新购买的打标签机器不会使用,所以未能打标签,包装袋上也没有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的规定,762元获利均认定为违法所得。 4.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当事人此前一年内也没有同类违法行为查处记录; 5.截止调查结束,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1.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违法行为。本案案发时,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是宝昌镇新华街二道巷15号的平房,营业执照登记经营场所是太仆寺旗宝昌镇建设南路东北2号,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规定,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违反前述规定。 2.无证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登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小食杂店登记,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构成无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3.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及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的规定,案涉羊肉卷及羊肉片均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时需要如实标明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当事人销售的羊肉产品未按要求标注相关信息,违反了前述规定。
1000.00元
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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