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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丽海注册资本:50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MAC4TUAW8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岳帅桥10号1幢1217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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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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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278号
当事人浙江华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独城街与康园南路交叉口西南侧杭政储出[2026]18号地块工地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过去一年内因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被行政处罚过三次,且在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以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八)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上或中间倍数以上标准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金额未规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按最高罚款金额的50%以上标准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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