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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中胜石化开发有限公司大石棚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建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5MAD8JEXN8X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县城大石棚入城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姚﹞应急罚﹝2026﹞9号
姚安县中胜石化开发有限公司大石棚加油站在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摆放可燃性物品(纸巾)。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3日对姚安县中胜石化开发有限公司大石棚加油站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姚安县中胜石化开发有限公司大石棚加油站存在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摆放可燃性物品(纸巾)。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记录(姚应急现记〔2026〕危化12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姚应急现决〔2026〕危化12号)、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证、现场检查照片,加油站监控视频。2.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连飞、安全管理人员倪晓丽、加油员李玉3人《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1“加油机附近应按GB50156的要求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姚安县中胜石化开发有限公司大石棚加油站给予处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姚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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