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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刘南个体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江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DXMNL4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丝宝路7号1号楼幢S105号(锦绣江山)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436号
当事人于2020年诊所办证时,有一名姓黄的艾灸理疗产品推销人员,将1包外包装标注:“一次性使用鼻氧管,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62560521,数量:1支装,规格型号:B型 双鼻架,注册人、生产企业:扬州市桂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产品生产日期及失效日期见封口处,生产日期:20170208,失效日期:20190207”的医疗器械赠送给当事人。随后当事人就一直将该“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存放在经营场所急救箱中。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放在急救箱中“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仍处于待使用状态。涉案过期医疗器械市场价约为1元。同时使用上述医疗器械时不单独收费,会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确认是否使用,按购进价计算货值金额为1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鼻氧管”1包;2、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处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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