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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县好鲜生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惠耀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4MA7N037623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麻栗镇麻师花园小区2幢2层商铺史明处1、2、3、4、5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8
(2026)云2601民初3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文山泰嘉商贸有限公司
李**,郑**,麻栗坡县好鲜生超市有限公司
文山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01
(2026)云2601民初3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文山源航商贸有限公司
麻栗坡县好鲜生超市有限公司,李**,郑**
裁判文书
文山市人民法院
2
2026-04-21
(2026)云2601民初3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文山泰嘉商贸有限公司
麻栗坡县好鲜生超市有限公司,李**,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文山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7-31
2026-06-30
(2026)云2601民初3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某甲公司与李*、郑*、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4062.00元
民事案件
2
2026-06-04
2026-02-05
(2026)云2624民初1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文山市某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某有限公司;郑*;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6-06-04
2026-02-05
(2026)云2624民初1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文山市某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849.20元
民事案件
4
2026-05-26
2026-02-13
(2026)云2624民初1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麻栗坡某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某有限公司;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6-05-26
2026-03-12
(2026)云2624民初1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畴某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某有限公司;郑*;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6-02-24
2026-02-13
(2026)云2624民初1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畴县亿洋百货批发部;麻栗坡县某有限公司;郑*;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5-11-13
2025-10-13
(2025)云2624民初18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畴县兴街陆升柳鲜肉摊;麻栗坡县好鲜生超市有限公司;李惠耀;郑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778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市监处罚﹝2023﹞100号
当事人经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一直在麻栗坡县麻栗镇麻师花园小区2幢2层商铺史明处1、2、3、4、5格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中,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从文山泰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平江风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湘辣好麦吃得嗨麻辣印度风味飞饼”10袋,净含量:85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2日,保质期:常温下150天,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443062605470,购进价格:每袋3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后在其经营的麻栗坡县好鲜生超市有限公司进行销售,销售价为每袋4.5元。由于当事人疏于管理,未严格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对经营的食品自检自查不到位,致使其经营的上述1个品种共计5袋预包装食品在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然摆放在货架上待售,货值金额共计22.5元。至2023年8月1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预包装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出,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2023年8月14日,麻栗坡县好鲜生超市有限公司以8.5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2袋预包装食品(裕菜酸辣味紫菜汤),投诉人未向我局提供其所购买的预包装食品(裕菜酸辣味紫菜汤),因此无法判定投诉人所购买的上述预包装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单据等证据材料,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等方面,建议对当事人作从轻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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