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创恒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宗金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075225909Q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27号1栋2单元101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西市监处罚〔2026〕462号
1.当事人为广西创恒电梯有限公司,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负责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南路1号邕江时代广场二期港航江缘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业务;
2.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3.当事人在邕江时代广场二期工作的维保人员张映朵、廖军持有合法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涉案电梯四台,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00757557220121928、311000757557220121929、311000757557220121930、311000757557220121931,截止2026年6月5日,该四台电梯无2026年半年度的维护保养记录;
5.当事人于6月14日对涉案4台电梯进行半年度补保复检,检查结果均显示正常。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真实身份;
3.《询问通知书》(桂南西市监询通〔2026〕411号)1份共1页,证明我局依法履行询问调查;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2026年6月2日)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本局执法人员对法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026年6月5日、2026年6月10日)2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
6.《证据提取单》1份共8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整改配合情况;
7.《电梯维保行政处罚减免申述书》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态度诚恳;
8.《南宁市电梯云平台无纸化维保记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由提供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全额上缴国库。
3000.00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2
桂河凤市监处罚〔2026〕27号
现查明,当事人已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持有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在凤山设固定办公地点,位于凤山县凤城镇巴烈村京乐路,并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凤山驻点),发现驻点维保人员未向社保单位缴纳个人保险;驻点场所检测仪器配置不足;未及时修订质量体系文件;维保点人员信息发生变更后未按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要求制定电梯维保计划和方案;维保项目按半月保进行,存在缺项漏项;未按要求自行开展年度检查;未按要求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单位质量负责人未对维保点电梯维保质量开展抽查;维保记录无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未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资料不齐全;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未结合实际制定公司驻点风险管控清单;维保电梯项目档案内无维修记录、维保记录。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0日与凤山县凤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维也纳酒店)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当事人对凤山县凤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维也纳酒店)正在运营使用和管理的贰台电梯,提供日常的维修维护和抢修服务,维保费为每台每年5000元,合同期限为3年,对电梯设备每月进行两次维护保养服务,并认真填写各项维护记录。凤山县凤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维也纳酒店)拥有并使用特种设备电梯这[梯桂M230008(15)]、[梯桂M230009(15)]共2台,当事人于2026年4月22日对该电梯[梯桂M230009(15)]开展维保业务。2026年4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电梯机房,存在限速器防护罩未盖好,未粘贴校验标志,无法提供校验报告;电梯一次伸长保护措施缺失;电梯五方通话失效。经调查了解,当事人自2025年12月20日与凤山县凰大酒店有限公司(维也纳酒店)签订维保合同以来未收到该酒店交付的维保费用,因此未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罚款5000元;通报批评。
5000.00元
凤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3
桂河大市监处罚〔2026〕143号
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公路养护中心所使用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查看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单发现维保公司广西创恒电梯有限公司对该中心的2台电梯最近进行维护保养日期为2026年5月21日,保养项目全部打勾,即全部项目完成维护保养。经调取电梯门厅监控视频发现维保人员于2026年5月22日9点36分00秒于第一台电梯轿厢门口放置维护保养标志,09点40分05秒开始取走维护保养标志并放置到第二台电梯门口,9点48分40秒左右拿走电梯维护保养标志并离开,2台电梯的总保养时间总计约12分钟,存在维保时长过短的情况,涉嫌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开展维护保养,我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收到询问通知后,该公司委托其公司大化驻点维保人员也就是该台电梯的实际维保人员谭文广于2026年6月18日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询问过程中谭文广进一步确认了该中心的2台电梯为其公司所签署合同并实施维护保养,也查看了执法人员提供的监控录像,确认了监控上的时间就是其维护保养起始时间,维保记录单的5月21日属于填写错误。对于其时间过短的原因,其称是由于在对该中心电梯进行保养的过程中由于有其他电梯应急需要处理,所以匆匆忙忙就离开了,因此好多项目未能实际开展,确实未能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项目全部开展作业。
1、责令停止开展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维护保养行为;
2、罚款一万(¥10000元)元;
3、没收违法所得三百二十元(¥320)元;
10000.00元
大化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