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石桥头农福家庭农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利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81MA2DUCR86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石桥头镇下宅吴村26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6〕785号
当事人属于食品小作坊,本批次酸豆角的生产总量为33桶,每桶为70斤,总重约为2310斤,生产日期2026年3月25日,已售卖15桶,均售卖给宁海县某店。售卖价格为180元/桶,约2.6元/斤,总计销售额:2700元,当事人提供了相应销货清单。剩余库存数量为18桶,约1260斤,销售价格为3元/斤。货值总计为6480元。经检验,该批酸豆角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酸豆角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2.没收18桶同批次酸豆角;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2
温市监处罚〔2024〕143号
2023年10月29日,当事人在制作一批咸菜时,使用了2桶未经清洗的塑料桶进行包装,上述塑料桶原为放置海蜇容器,清空后未经清洗,内部含有”铝“残留。后上述2桶塑料桶包装的咸菜经抽检、复检,均显示”铝“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咸菜共生产2桶,37.5kg/桶,以2.4元/kg之价对外销售。至2023年1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复检报告时止,上述批次咸菜共对外销售75kg,以上共计违法所得180元。另查,当事人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符合食品小作坊认定条件。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之规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6000元。
6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