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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奇注册资本:1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275668991X5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准旗纳日松镇乌兰哈达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7
(2024)内0622民初1597号
股权转让纠纷
秦**
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
2024-07-30
(2024)内0622民初1597号
股权转让纠纷
秦**
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3
2022-07-15
(2022)内0622民初642号
追偿权纠纷
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闫**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4
2022-07-15
追偿权纠纷
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闫**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5
2022-07-08
(2022)内0622民初642号
追偿权纠纷
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闫**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6
2022-05-31
(2022)内0622民初642号
追偿权纠纷
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闫**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7
2022-05-26
(2022)内0622民初642号
追偿权纠纷
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闫**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28
申请公示催告
宜兴金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宜兴金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公示催告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06
2025-09-29
(2025)内0622执恢722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闫*;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30609450.69元
执行案件
2
2023-02-22
2022-01-21
(2021)最高法民申60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闫**、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2-22
2022-01-21
(2021)最高法民申60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闫**、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6-01
2021-03-04
(2017)内0622执2217号之五
借款合同纠纷
付**、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5-20
2021-04-25
(2021)内0622刑初93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742980.00元
刑事案件
6
2020-08-28
2020-03-24
(2018)内0622执1306号
其它类型纠纷
闫**、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4-16
2019-06-21
(2019)内0602民初712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王*与闫*、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4-22
2019-03-11
(2018)内0602民初8140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王**与闫**、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4-02
2018-02-28
(2018)内03民初2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高**与闫**、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832817.81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1-24
2018-12-20
(2018)内0622刑初426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784851.00元
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准煤监管罚﹝2026﹞62005号
1.1310平盘运输道路边坡局部发生滑坡,坡顶上部伞檐未及时清理;道路下方挡墙高度不足,无法阻挡滑坡碎石滚落,威胁道路运输安全;2.1240平盘进入已采高陡边坡危险区域入口,未设置隔离警戒线及滑坡危险警示标志;3.煤矿机械设备约120台套,车辆定位卡仅49张,定位卡不足;4.1230煤层底板积水区未按规定设置隔离警戒线、积水危险警示标识,未对积水风险区域实施隔离管控,现场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5.1350平盘至1360平盘联络道路坡度为10%,道路坡度超过设计值8%的规定;6.1250排土场边坡坡底线距1230采煤工作面距离20米,不符合安全间距50米要求;7.1230平盘西侧坡底未设置挡墙;1270平盘至1290排土场联络道路边坡底部未设置挡墙;8.低压配电箱无保护接地,配电箱沉陷地下约20cm;9.集水坑水泵无供电电源,使用柴油发电机供电。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30,000.00);2.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30,000.00);3.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30,000.00);4.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30,000.00);5.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30,000.00):6.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30,000.00);7.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30,000.00);8.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30,000.00);9.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
300000.00元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2026-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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