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明鼎中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云珠 | 注册资本:1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402MA77A43C96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交河路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15
2021-05-11
(2021)新2101执608号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吐鲁番明鼎中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吐鲁番市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5-06
2021-04-13
(2021)新0103民初1876号
股权转让纠纷
新疆民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明鼎中化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吐鲁番明鼎中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1-27
2019-03-28
(2018)新2101执803号
合同无因管理
吐鲁番明鼎中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吐鲁番市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12-03
2018-10-03
(2018)新2101民初9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吐鲁番明鼎中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吐鲁番市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18317.9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税稽罚〔2026〕20号
(一)增值税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21年-2022年期间通过法定代表人薛云珠及站内加油员微信二维码、个人银行卡收取销售汽油、柴油、天然气货款,部分销售的汽油、柴油、天然气收入未在账簿中反映,也未区分各自的收入。你公司2021年至2022年少计销售额(不含税)合计5114806.35元,其中,2021年少计销售额(不含税)4768331.42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619883.09元;2022年少计销售额(不含税)346474.93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33075.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2019年第39号的公告》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至2022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合计652958.60元,其中:2021年619883.08元,2022年33075.52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询问笔录;银行资金交易明细;你公司加油员及消费者微信二维码付款记录(电子数据已封存);你公司加油员及消费者人员统计表,证实你公司利用个体工商户(高昌区云珠商店、高昌区站内商店)POS机、聚合支付、微信、支付宝、快钱支付二维码收取销售油气款的行为。
证据2:2021年自制隐匿收入明细表;2021账外收入中现金存入公帐明细表;2021账外收入1-8月收入占比明细表;2021账外收入差额明细表;2021年账外收入明细表;2022年自制隐匿收入明细表;2022年购方发票明细表;新城加油加气站2022年购方发票明细表;成本销售货物占比;2022年账外收入明细表;新城加油加气站账外收入明细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复印件;银行存款明细账复印件;库存现金明细账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少计2021年-2022年销售收入。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因少申报缴纳2021年至2022年增值税,造成少申报缴纳2021年至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97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18
2
吐税稽罚(2023)17号
(一)发票问题你公司2019年3月27日为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货物名称:柴油,发票代码:6500182130;发票号码:04396928-04396930;涉及金额185344.83元,税额29655.17元,价税合计2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发票,发生资金回流且无证据证实其业务发生真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关于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业务情况说明、银行资金交易明细、企业资金流向分析表,证实你公司与生隆达公司之间无真实业务发生并有资金回流现象。证据2:关于相关记账凭证及附件、应收账款明细账,证实你公司给生隆达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你公司将购买的柴油通过油罐车直接对外销售,部分销售的柴油收取货款后未在账簿中反映,未计应税收入726244.25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 94411.75元。其中:2020年销售外送柴油57.91升,销售额为350507.08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45565.92元;2021年销售外送柴油58.64升,销售额为375737.17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48845.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2020年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45565.92元(2020年因进项税额留抵未产生税款),2021年少申报增值税销售税额48845.83元,造成少缴2021年增值税94411.75元。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企业自制外送台账复印件、企业柴油外送现金刷卡情况、关于台账未列明事项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薛云珠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确实存在账外经营的情况。证据2:2019年-2021年银行存款明细账,证实你公司上述业务收取的现金未入账。(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因少申报缴纳2021年增值税94411.7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199315.05元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09-27
3
吐税稽稽罚(2023)16号
(一)增值税1.你单位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存在实际销售柴油因未收到销售柴油款未确认收入造成少申报收入情况,其中:在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实际销售柴油给托克逊县天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57.25吨,销售收入506560元(价税合计),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你单位已开具销售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73659.40元,数量约为44.13吨,未申报销售收入132900.60元。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实际销售给新疆春夏秋冬商贸有限公司柴油95.56吨,销售收入940940.20元(价税合计),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你单位已开具销售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87656元,约62.87吨,未申报销售收入353284.20元。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实际销售柴油给新疆天行伟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额12620644.95元(价税合计),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你单位已开具销售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9613809.80元(价税合计),未申报销售收入3006855.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2023年5月未申报应税销售额3091185.80元,造成2023年5月少缴增值税396253.76元。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企业自制外送台账复印件(14页)、根据外送台账数据相关公司统计表及开具发票统计情况表(11页)、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薛云珠询问笔录(9页);以上证据证实你单位已经将柴油销售。证据2: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主营业务收入柴油(0#)、柴油(35#)明细帐复印件(39页)、柴油库存商品明细账(4页)、相关公司往来明细账(8页)、与新疆天行伟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柴油销售业务情况说明(1页)、关于柴油销售业务原始凭证无法提供的情况说明(1页);以上证据证实你单位在账务处理中少申报税款情况。2.你单位在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通过油罐车将购买的柴油直接对外销售,部分销售的柴油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元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