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美丽越顺化妆品美容美发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有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2MA6QJUUH77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砚华西路盛禾现代城B1幢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砚处罚〔2026〕26号
接相关投诉举报,2026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砚山县江那镇砚华西路盛禾现代城B1幢3号的砚山美丽越顺化妆品美容美发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共发现化妆品“皙兰朵防脱育发液”(标签均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202263”)共3瓶(其中1瓶为独立包装;另2瓶被装于防脱育发套盒中,套盒内均只有1瓶皙兰朵防脱育发液)。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化妆品监管APP查询皙兰朵防脱育发液,显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该产品可销售至2025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综合考虑当事人能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涉案物品不多等因素,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的通知》(云药监规〔2024〕1号)附件3《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编码1“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减轻处罚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和编码8“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减轻处罚裁量基准“并处1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裁量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890元,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对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1.给予警告;
2.处以罚款1,000.00元。
(二)对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1.没收上述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3盒/瓶(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砚市监物〔2026〕5-01号);
2.处以罚款3,0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4,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