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共青供销贸易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波 | 注册资本:300.67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5787257482C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共青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6
(2025)赣0482民初1639号
合同纠纷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2
2023-12-04
(2023)赣04民终25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共青供销贸易公司
共青城市供销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7-27
(2023)赣0482民初108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共青城市供销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共青供销贸易公司
九江市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4
2023-05-04
(2022)赣0482民初49号
股东出资纠纷
共青城共联慧智电商务有限公司
共青城市供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共青供销贸易公司,共青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8-31
2017-03-21
(2017)赣0482民初33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共青供销贸易公司与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8-31
2017-03-21
(2017)赣0482民初2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共青供销贸易公司与肖**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06-15
2017-03-21
(2017)赣0482民初3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共青供销贸易公司与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5-15
2017-02-27
(2017)赣0482民初3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共青供销贸易公司与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5-15
2017-02-27
(2017)赣0482民初3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共青供销贸易公司与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2-28
2017-02-28
(2017)赣0482民初30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共青供销贸易公司与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2-27
2017-02-27
(2017)赣0482民初3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共青供销贸易公司与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7-06
2016-07-06
(2016)赣0482民初3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赣0482民初336号江西共青供销贸易公司与共青城健康之舟平价药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8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共市监处罚﹝2025﹞22号
经查,当事人的分支机构江西共青供销贸易公司烟花鞭炮经营部于2023年11月15日从上栗县华金出口花炮厂购进了年年红(爆竹类),该爆竹产品信息如下:品名:年年红银光炮,生产日期:2023-10、规格型号:单个药量:0.05g 36公分 16盘、生产单位:上栗县华金出口花炮厂。购进价格是50元/件,购进了10件,共计500元。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批次的年年红(爆竹类)给共青城市百缘销售店,销售价格是 58元/件,销售了10件,共计580元。2025年1月18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共青城市百缘销售店进行监督抽查,抽取了上述批次的年年红(爆竹类)。该批次的年年红(爆竹类)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TXZJ/20250116108)显示:经检验,部分项目(引燃装置-引火线技术要求:在所有正常、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使用引燃装置,应能正常地点燃并引燃效果药。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检验结果:非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无明显标识;引燃装置-引燃时间:技术要求3s-8s,检验结果:1.1s)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九江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查,共青城市烟花爆竹经营部系江西共青供销贸易公司烟花鞭炮经营部的惯称,江西共青供销贸易公司烟花鞭炮经营部是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经营范围是为其所属法人单位开展经营活动联系业务。故本案涉案的年年红(爆竹类)虽由江西共青供销贸易公司烟花鞭炮经营部买卖,当事人仍为年年红(爆竹类)经营的主体。 截止本案立案,当事人购进的抽检批次的年年红(爆竹类)已全部销售完全,并无剩余,也未实现召回。故本案货值金额580元,违法所得80元。
鉴于以上事实,针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销售标识不合格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情节,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处以罚款1160元。 罚没款合计1240元。
1160.00元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2
(赣共)市监(产)罚决﹝2025﹞茶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8日和2025年1月13日从万载县金福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分别购进了80件和30件(8盘/件)金福全红发财炮(爆竹类),共计880盘。购进价格是8元/盘,共计7040元。当事人分批购进的金福全红发财炮(爆竹类)均为一批次产品,该产品标注信息是,装药量:0.07克/个,规格: 10000型,生产单位:万载县金福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从醴陵市富里丰腾烟花鞭炮厂购进了120件(30封/件)发财红炮(爆竹类),共计3600封。购进价格是50 元/件,共计6000元。该产品标注信息是生产日期:2024/10/27,单个含药量:0.05g,规格:10层,生产单位:醴陵市富里丰腾烟花鞭炮厂。上述金福全红发财炮(爆竹类)、发财红炮(爆竹类)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检验检测报告》(No:TXZJ/20250116006)显示:金福全红发财炮(爆竹类)经检验,部分项目(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技术要求:安装牢固,可承受产品自身重量2倍或200g的作用力而不脱落或损坏,检验结果:点火引火线脱落)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九江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以及《检验检测报告》(No:TXZJ/20250116007)显示:发财红炮(爆竹类)经检验,部分项目(引燃装置-引火线技术要求:在所有正常、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使用引燃装置,应能正常地点燃并引燃效果药。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技术要求:安装牢固,可承受产品自身重量2倍或200g的作用力而不脱落或损坏,检验结果:点火引火线脱落)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九江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检测过程及结果提出异议。 截止本案立案,当事人以9.2元/盘的价格销售了845盘金福全红发财炮(爆竹类),5盘金福全红发财炮(爆竹类)自愿无偿提供给抽检使用,剩余30盘金福全红发财炮(爆竹类)被我局扣押;当事人以3元/封的价格销售了3588封发财红炮(爆竹类),12封发财红炮(爆竹类)自愿无偿提供给抽检使用。综上所述,涉案批次的金福全红发财炮(爆竹类)货值金额8096元,违法所得1014元;涉案批次的发财红炮(爆竹类)货值金额10800元,违法所得4784元。因而本案总货值金额18896元,总违法所得5798元。
1.没收不合格的30盘金福全红发财炮(爆竹类); 2.没收违法所得5798元; 3.处以罚款37792元。 罚没款合计43590元。
37792.00元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