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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久鸿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盼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092027883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经济开发区涂台路特一号(库码科技园三号厂房)(自主承诺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90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3月4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092027883W)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642900650841),在天门市经济开发区(候口街道)涂台路特一号从事蔬菜制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于2026年2月5日生产清水笋衣155件(24袋/件,规格400克/袋),销售价格与数量分别为28元/件(135件)、32元/件(20件),该食品被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J2020631372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生产的上述155件清水笋衣在该报告送达之日前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4420元; 当事人于2026年4月1日生产清水笋衣40件(24袋/件,规格400克/袋),销售价格为28元/件,该食品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C10103260056552JD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生产的上述40件清水笋衣在该报告送达之日前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1120元; 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生产清水笋衣38件(24袋/件,规格400克/袋),销售价格为26元/件,该食品被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PJD2026005526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生产的上述38件清水笋衣在该报告送达之日前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988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水笋衣共计233件,违法所得6528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清水笋衣时只进行了外观出厂检验,未依法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528元;2、罚款50000元,两项合计56528元。 当事人未依法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528元;3、罚款56528元,罚没款两项合计56528元。
50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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