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奥通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瑷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7J40E24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沙嘴街道荣怀及第世家B区10栋9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744号
经查明,2025年1月1日,当事人与仙桃景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乘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电梯项目地址为仙桃市沙嘴街道朝阳大道南侧的荣怀及第世家小区(包含E区),电梯使用单位支付维保费用为每部乘客电梯每年2500元,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为电梯维保单位安排专业维保人员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半月维保、季度维保、半年维保和年度维保,确保电梯使用安全及良好的运行状态。
2025年12月2日,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位于仙桃市荣怀及第世家小区E区的三台乘客电梯进行维保质量抽查,抽查结果显示上述三台乘客电梯均发现存在A、B类项严重隐患问题和C类项一般隐患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具体安全隐患内容和造成隐患的原因如下:
第一台乘客电梯的湖北省电梯使用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编号为XT2025CCDT0082,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4290042022010059,单位内编号3-2。存在的A类项严重隐患问题1项:第23层、22层、19层层门门锁啮合深度不足7mm(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未逐层检查调整)。B类项严重隐患问题共2项:1、轿厢内有木板,可能影响平衡系数,应复核平衡系数(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已检视到未拆除);2、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失效(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未检查修复)。C类项一般隐患和问题共5项:1、维保记录信息页空白(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疏忽未填写);2、机房门外未设置警示标志(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疏忽未张贴);3、上极限开关在对重接触缓冲器之后动作(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未测试);4、第25层层门门扇与立柱间隙超6mm(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疏忽未检查调整); 5、第2层紧急开锁装置失效(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疏忽未检查)。
第二台乘客电梯的湖北省电梯使用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编号为XT2025CCDT0083,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4290042022010060,单位内编号4-1。存在的A类项严重隐患问题1项:第4层层门门锁啮合深度不足7mm(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未逐层检查调整)。B类项严重隐患问题1项:轿厢内有木板,可能影响平衡系数,应复核平衡系数(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已检视到未拆除)。C类项一般隐患和问题共6项:1、维保记录信息页空白(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疏忽未填写);2、机房门外未设置警示标志(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疏忽未张贴);3、对重缓冲器压缩后无法正常复位(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未检查修复);5 、底坑有杂物(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未及时清洁); 6 、超载保护装置未有效固定(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未检查修复)。
第三台乘客电梯的湖北省电梯使用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编号为XT2025CCDT0084,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4290042022010055,单位内编号5-1。存在的A类项严重隐患问题1项:第6层、20层层门门锁啮合深度不足7mm(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未逐层检查调整)。B类项严重隐患问题3项:1、轿厢内有木板,可能影响平衡系数,应复核平衡系数(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已检视到未拆除);2、盘车轮上的齿轮缺失(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未检查修复);3、超载保护装置失效(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未测试更换);C类项一般隐患和问题3项:1、维保记录信息页空白(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疏忽未填写);2、机房门外侧未设置警示标志(产生原因是维保人员疏忽未张贴);3、第1层、22层层门门扇与立柱间隙超6mm(产生原因是维保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结合从轻处罚法定情节,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5000元,上缴国库。
3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2
仙桃市监处罚〔2026〕81号
经查明,2025年4月,仙桃市凯王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与仙桃市奥通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仙桃市奥通电梯有限公司对仙桃市凯王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电梯(编号:梯12鄂M02427(20))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其中维护保养费用为6000元,年检测费用为375元,年保养费合计6375元,有效期为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服务内容:每月由乙方维护保养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检查、保养。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联系仙桃市凯王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告知我局要对其使用的电梯维保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在对该公司使用的电梯(编号:梯12鄂M02427(20))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提供了其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文件编号:HBSEI/BG/ZYWJ30.02-01-3/0)(检测日期:2025.03.05),其检测报告显示符合要求,但发现仙桃市奥通电梯有限公司(当事人)的维护保养人员(杜文进、王奇峰)对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记录最后日期为2025年8月28日,2025年9月、10月该电梯无相关维护保养记录。仙桃市凯王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称当事人在2025年9月、10月,共有4次未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2025年12月23日,当事人(仙桃市奥通电梯有限公司)提供上述电梯(编号:梯12鄂M02427(20))的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台账,证实当事人负责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同时当事人交代,因其管理上的失职,未在2025年9月、10月(共4次)安排工作人员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造成上述电梯在2025年9月、10月处于无人维护保养状态。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 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违法事实成立。2026年1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按照规定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因当事人并非按月份收取上述电梯年保养费用,我局无法核算其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仙桃市凯王制衣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