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三道岭众森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燕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0MA77642P78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三道岭312国道北部(青山砂石厂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7
(2025)新23民终12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朱**,哈密三道岭众森建材有限公司
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25
(2024)新2301民初10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三道岭众森建材有限公司
朱**,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6〕11号
增值税方面及其附加税费:
1.增值税方面
2023年,你公司在与新疆捷飞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捷飞)无实际设备租赁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从新疆捷飞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424778.76元,税额:55221.22元,价税合计480000.00元,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经查实,新疆捷飞在2023年7月之前无挖掘机、装载机等固定资产,2023年7月与栾川县力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一台挖掘机和一台装载机购销合同,并于2023年9月取得固定资产发票(栾川县力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资金全部回流),没有证据证明新疆捷飞开业至今在疆内从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租入设备,新疆捷飞账面也无租赁业务对应的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司机工资及劳务费用、机械油品、修理费等费用)。新疆捷飞法定代表人张延晓询问笔录中说与你公司的租赁业务是新疆捷飞法定代表人张延晓的一个姓周(张延晓说在2024年上半年去世)的朋友给张延晓介绍恒安物流园停车场里停放的的挖掘机,油费由你公司负责,司机工资及挖掘机维修由车主负责,新疆捷飞没有与车主的信息、支付记录和租赁合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燕询问笔录中表述:2023年确实从新疆捷飞租赁铲车,相关油费和司机由新疆捷飞提供(合同约定你公司提供),具体情况说不清,关于资金回流称是新疆捷飞在你公司加的油款,询问所说与实际不符。2023年6月至12月期间,你公司与新疆捷飞之间无实际租赁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公司应转出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5221.22元,本次检查应转出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5221.22元。
经计算: 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7920.32元;2024年1月至2024年8月期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7300.90元;2023年至2024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5221.2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及涉及的发票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