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泽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069904024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五里岗街道燎原社区(国正汽车家居城)10幢1单元5号、6号、7号、10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7-23
(2019)黔0526民初41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管**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支公司,赵**,毕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19-05-08
(2019)黔0526民初30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冯**
重庆市保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宁支公司,钱**,朱**,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高**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6
2019-06-21
(2019)黔0526民初30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冯**与钱**、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26
2019-06-21
(2019)黔0526民初305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朱**与钱**、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344.15元
民事案件
3
2019-09-25
2019-06-21
(2019)黔0526民初30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钱**与高**、重庆市保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5368.97元
民事案件
4
2019-09-25
2019-06-21
(2019)黔0526民初30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与钱**、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977.54元
民事案件
5
2019-09-25
2019-06-21
(2019)黔0526民初30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与钱**、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7148.9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运政罚﹝2026﹞02192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8月24日11时57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杨汛桥高速口停车场旁检查时发现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50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9-10
2
深交罚决第﹝2026﹞ZD05748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十时三十二分,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长途汽车站处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申请回避等权利后对贵FT6189车辆进行执法检查,对驾驶员、乘客进行了询问后制作笔录和执法录像。经查,该车为省际包车,车上载有13名乘客,驾驶员表示其是车主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的司机,是车主公司安排的此趟运输任务,驾驶员现场出示了其个人的从业资格证、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经系统查询车主公司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资质。驾驶员能出示此趟运输的包车合同。该车没有悬挂包车标志牌,驾驶员表示没有随车携带,现场无法挂出来。2026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被授权人作补充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经调查取证,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实施了包车客运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违法行为。
处二百元罚款
200.00元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8-18
3
深交罚决第﹝2026﹞ZD05710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十时三十二分,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长途汽车站处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申请回避等权利后对贵FT6189车辆进行执法检查,对驾驶员、乘客进行了询问后制作笔录和执法录像。经查,该车为省际包车,车上载有13名乘客,其中8名乘客从深圳出发前往云南昭通,每人车费380元;5人到贵州,车费220到280元不等。驾驶员表示其是车主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的司机,是车主公司安排的此趟运输任务,车费由其车主公司统一结算,驾驶员现场出示了其个人的从业资格证、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经系统查询车主公司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资质。驾驶员能出示此趟运输的包车合同,经询问,车上乘客均表示未参加包车且相互之间不认识。2026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被授权人作补充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经调查取证,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实施了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
处一千元罚款
1000.00元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8-18
4
金运政罚﹝2026﹞501192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5月16日12时40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G60沪昆高速上溪收费站出口处检查时发现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30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28
5
绍运政罚﹝2026﹞02114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6月25日09时4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甬高速柯桥南互通检查时发现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
300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22
6
衢运政罚〔2026〕01166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21
7
杭运政罚〔2026〕0515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02
8
杭运政罚〔2026〕3068
2026年4月13日,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杭州市萧山区综合交通信息指挥中心系统发现:2026年4月9日8时53分,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车号为贵FT9665的大型普通客车在萧山区花木城西南门停靠并上客。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6-04-27
9
金运政罚﹝2026﹞50565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6日8时35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发现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在2026年2月5日12时12分—12时28分在义乌市S45义东高速湖门收费站出口处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10
10
金运政罚﹝2026﹞50470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23日9时,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发现2026年3月17日12时05分—12时06分,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在义乌市后宅街道S45义东高速湖门收费站出口处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毕节市久安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
10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