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天姿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飞 | 注册资本:66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7AB7032A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新城街道光明路欢乐海岸12栋3层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08
(2021)湘04民终202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库尔勒市天姿医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汇壹美医疗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衡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1
2021-12-20
(2021)湘04民终202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湖南汇壹美医疗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库尔勒市天姿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02
2021-01-27
(2021)湘04民辖终19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库尔勒市天姿医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汇壹美医疗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税稽罚〔2026〕21号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你单位收银系统导出的收入明细,你单位对公账户明细,库尔勒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和库尔勒某美容馆等两个个体工商户的对公账户明细等证据资料,证明你单位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人为的拆分收入并造成少交增值税135561.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根据《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或已收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1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