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任丘市润龙塑料制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丽娜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130982MA0BYQ9W26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出岸镇百尺村桥南路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任市监处罚〔2026〕466号
我局执法人员对任丘市润龙塑料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正在使用1台桥式起重机,该厂经理刘丽娜现场未能提该台桥式起重机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6月25日对该厂经理刘丽娜进行询问调查。通过对该厂经理刘丽娜询问调查后得知,该厂正在使用的桥式起重机没有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任丘市润龙塑料制品厂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桥式起重机械。
任丘市润龙塑料制品厂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桥式起重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当事人较轻处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的序号60号《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2号,其它情形,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责令任丘市润龙塑料制品厂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桥式起重机;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叁万壹千元整(31000.00元)。
3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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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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