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王小莲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小莲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5MA4KT9JH5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红灯村潭塔湖22号(申报承诺登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6〕168号
1.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舒肤佳”香皂,是当事人的朋友给的,该香皂是参加农村办白事时主家发的礼包,由于时间较长,记不清是哪一家发的。当事人就将香皂拿到店里进行售卖,数量共计8盒(该香皂包装上显示: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标注为802353792X20250109对比字符为 36251的3盒、对比字符为80121的4盒,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标注为802353792X20280106对比字符为71521的1盒),售出1盒,剩7盒,销售价格4元/盒,货值金额共计32元;
2.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鑫浪花牌卤味香调味料1包(生产日期为20241126、保质期18个月),该调味料是当事人于2025 年9月27日购进的,购买了5包,售出2包,剩3包,销售价格5 元/包,当事人采购食品时,索取了经销商相关资质和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没有建立销售记录,无法查清上述批次鑫浪花牌卤味香调味料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认定货值金额共计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1.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皂 7 盒。
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